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的補充通知
各開發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的實施意見》(鄭政文 [2017] 37號),更加科學合理的抓好全市裝配式建筑推廣工作,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總體目標
全市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面積比例達到下列目標:2021年,達到30%以上;2022-2023年,達到40%;2024-2025年,達到50%以上。
二、建設任務
(一)自2021年起,鄭州市中心城區建成區(鄭州航空港區、鄭東新區、鄭州高新區、鄭州經開區、市內五區。下同)三環線以內區域,新建項目(不含已立項的政府投資項目)均要采用裝配式建筑技術建設。
(二)鄭州市中心城區建成三環線以外區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項目,應采用裝配式建筑技術建設;
1. 所有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資及國有企業投資的項目(工業建筑、倉儲用房除外);
2. 新建商品住房項目,自2021年起,總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及以上的;自2022年起,總建筑面積8萬平方米及以上的;自2024年起,總建筑面積6萬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各縣(市)、上街區。新建項目采用裝配式建筑技術建設的建筑面積比例應達到下列要求:自2021年起,不低于20%;自2022年起,不低于30%;自2024年起,不低于40%。具體把控標準可參照鄭州市標準執行。
三、非控制范圍
應采用裝配式技術建設的建設項目中的單體建筑,復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不采用裝配式技術建設;
(一)高度100米以上(不含100米)的居住建筑。
(二)建設項目中獨立設置的構建物、垃圾房、配套設備用房、門衛房等。
(三)居住建筑類項目中非居住功能的售樓處、會所(活動中心)、幼兒園、商鋪等獨立設置的配套建筑,且全部符合下列三個條件的:
1. 配套建筑地上建筑面積總和不超過10000平方米;
2. 配套建筑地上建筑面積總和不超過本項目地上總建筑面積的10%;
3. 配套建筑中的單體建筑地上建筑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
(四)鑒于安置房開工率已達90%,為加快剩余安置房建設,力爭群眾早日回遷,安置房項目可不采用裝配式技術進行建設。
(五)經市裝配式建筑主管部門組織理念真,卻因特殊功能、結構復雜等技術原因無法滿足裝配式建筑建設要求的項目。
四、統一管理
(一)確定采用裝配式技術建設的項目,由資源規劃部門在制定土地供應方案時將裝配式建筑要求列入掛牌條件。并落實到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中。
(二)裝配式建筑項目的評審評價工作,依據《河南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由市裝配式建筑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三)各開發區管委會、各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確保完成本級裝配式建筑工作年度目標任務。
五、政策支持
(一)《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的實施意見》(鄭政文 [2017] 37號)規定的財政補貼標準延續至2025年底。重點推進區域(鄭州航空港區除外)裝配式建筑財政補貼由市級財政承擔;鄭州航空港區、各縣(市)、上街區裝配式建筑財政補貼由項目所在地財政承擔。
(二)對采用裝配式建筑技術建設(采用預制保溫外圍護墻或玻璃幕墻)的項目,其外墻預制部分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但其建筑面積不應超過總建筑面積的3%。對采用裝配式建筑技術建設的項目,所增加的成本計入項目建設成本。
(三)投入開發建設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工程進度達到正負零以上,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裝配式建筑商品房項目,可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四)在鄭州市市域內,經市裝配式建筑主管部門評審的裝配式建筑基地,獲得國家、省、市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稱號的,分別給予5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的市級財政資金補助,累計獎補不超過500萬元。
(五)在重污染天氣橙色及以下預警期間,裝配式建筑項目的生產、運輸、施工作業原則上不停工。
(六)運輸不可解體且超長、超寬、超高預制構配件,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提前辦理特許同行手續,相關部門應開通綠色通道,加快手續辦理。
六、其他事項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鄭政文 [2017] 37號繼續執行,相關內容如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